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729号
原告: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
法定代表人:段清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国,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路上园村3号北京交通大学第11号楼(第8公寓)857、858、860室。(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侯晓辉。
原告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德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慧
书  记  员   张什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