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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女,201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理人:**,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系***母亲)。 原告:***,男,201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理人:**,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系***母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梁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十三街31号院二区9号楼2层10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建筑劳务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社区26号。 经营者:**,该经营部负责人。 第三人:淮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75号、北京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涟水县梁岔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建筑劳务经营部、第三人淮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