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女,201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理人:**,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系***母亲)。
原告:***,男,201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理人:**,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系***母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梁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十三街31号院二区9号楼2层10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建筑劳务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社区26号。
经营者:**,该经营部负责人。
第三人:淮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75号、北京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涟水县梁岔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建筑劳务经营部、第三人淮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