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1750号
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1幢6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4元,由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雨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