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1747号
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1幢6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4.50元,由北京中景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甄如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会君
书记员金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