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陆通测绘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陆通测绘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927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项伟周,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陆通测绘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16号一号楼三单元四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项伟周、河南省陆通测绘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