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774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宇,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二条6号院1号楼一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希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希龙,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非,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赵希龙之妻,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希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