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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274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二条6号院1号楼一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希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反诉原告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准许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董闻昕
审 判 员 王丽媛
审 判 员 孙 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郑凌之
书 记 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