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9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格瑞炫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二条6号院1号楼一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格瑞炫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4232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辛荣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