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65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格瑞炫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二条6号院1号楼一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格瑞炫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炫景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反诉原告格瑞炫景公司、反诉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格瑞炫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准许北京格瑞炫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二、准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5650元,由北京格瑞炫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22元,已交纳;由***负担41***元,已交纳。
审判长程杰
人民陪审员路新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