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执12821号
申请执行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倪鑫,院长。
被执行人: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19层7单元19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33840号判决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慎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默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