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执7871号
申请执行人: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淀区翠微路12号19层7单元1901室。
被执行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30201号判决书,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