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财保135号
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倪鑫,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萍,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19层7单元1901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董事长。
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额为7190372.24元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额为七百一十九万零三百七十二元二角四分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正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岳佩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