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621民初1467号
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13966-6。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