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豫1621民初2820号
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水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413966-6。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浩源公司)诉被告***、冯方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河南浩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要求***、冯方方尽快支付拖欠河南浩源公司的工程款90000元,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9日,河南浩源公司方的业务经理刘XX与***鉴定了供水井凿井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约定每米400米,冯方方代***在合同上签了字,最后成井500米,经各方验收,成井合格,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1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90000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可以与河南浩源公司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河南浩源公司的业务经理刘XX与***签订了《供水井凿井合同》一份,***的名字由冯方方代签,合同约定由河南浩源公司开凿供水井1眼,工程造价每米400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所使用机械、人工全部进场后,支付工程预付款2万元,井孔成型后付工程款的50%。工程结束后,工程验收合格并资料齐全付30%,剩余部分试用40天后无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尾款。2014年6月14日,河南浩源公司开始施工,2014年7月2日竣工,最后成井深度500米,工程款合计200000元,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8日经***对相关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冯方方代签),2014年7月3日河南省水环境检测中心许昌分中心对该供水井的地下水进行了取样分析测试,经测试该供水井的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施工期间及竣工后,***向河南浩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10000元,下欠9000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河南浩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本案涉及的供水井凿井合同及凿井工程竣工报告上的“冯方方”是否是冯方方所签进行鉴定,河南浩源公司支付鉴定服务费9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河南浩源公司撤回了对冯方方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元及鉴定费5000元,若被告***不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工程款55000元,被告***应按月息20‰向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0元的逾期利息。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相
审 判 员 马新富
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耀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