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62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水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413966-6。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住鄢陵县。
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豫1621民初2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于2018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2、于2018年7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令;3、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834.11元,本院依法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K×××××号五菱牌汽车一辆、豫K×××××北京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扶沟县人民法院查封。豫K×××××北京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拍卖处置,另一辆未查找到查封车辆。4、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鄢陵县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约谈,申请人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李艳红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