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62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水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413966-6。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