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水务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7413966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3日生,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其余一次性结清,”该条款没有约定具体的“结清”时间,也即是没有约定具体什么时间一次性支付下余工程款,或至少属于约定不明,再者,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对下余工程款进行结算,明确具体欠款数额并约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时间,如到期不支付,***被侵害。一审判决自2015年1月31日验收合格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3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浩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 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