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西安新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5150号
原告: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商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宏儒,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新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水厂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A馆2楼北厅2E-2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被告西安新未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