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陕西公鑫农科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805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街XX段。
法定代表人:尚宏儒,系该研究院院长。
被执行人陕西公鑫农科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园区XX号XX园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谷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陕西公鑫农科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公鑫农科贸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公鑫农科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房产、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下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商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357463.01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额357463.01元及迟延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3执80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骞
审判员*江
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