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2403号
原告沈阳市鑫泽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乐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租赁费300,000元;2、三被告自2018年12月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鑫泽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乐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庞舒亓
审 判 员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谭琳琳
法官助理张若竹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