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3执1390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与沈阳制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743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东波
审判员 姬中群
审判员 杨红超
书记员 洪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