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

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经七纬四路聚善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梁,主任。
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济仲裁字第11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8000元;(二)本案仲裁费535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二)项合并计算共计133352元,被申请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给申请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因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日期报告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的申请,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
2018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8)鲁01执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济南运输中级法院的土地拍卖款165000元,并向济南运输中级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在济南运输中级法院的土地拍卖款尚未分配,暂不能到位。
2018年1月31日、5月22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总对总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其可再次申请执行。其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1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
审判员贾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