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

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0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七纬四路。
被执行人: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济仲裁字第1303号裁决书确定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支付费用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仲裁费损失3301.32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房产暂不宜处置,本院以(2016)鲁10执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同意收到83300元执行款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49.5元后,案件执结。今被执行人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已依约将款项84449.5元交于本院。现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款项向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转付83300元,支付执行费1149.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济仲裁字第13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