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

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济南好生活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聚善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梁,主任。
被执行人:济南好生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城青龙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2015)济仲裁字第0636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与济南好生活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济南好生活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济仲裁字第0636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文诚
审判员隋登科
代理审判员武冀东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