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

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与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
被执行人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济仲裁字第1303号裁决书确定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支付费用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仲裁费损失3301.32元。仲裁书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文登区奥文康城居民小区1号1单元002室房产,但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3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付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