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

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与山东瑞生置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和竞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梁,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瑞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5509210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山东瑞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4)第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隋登科
审判员顾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