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997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山东菏泽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依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49号交电大厦8-E03
法定代表人:孙立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济南历下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菏泽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地震安评研究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特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盛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东盛房地产公司的一审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济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仲裁委)没有按照东盛房地产公司所留的联系方式向东盛房地产公司送达开庭通知和裁决书。在仲裁审理阶段,东盛房地产公司委托了代理人,并留下联系方式。济南仲裁委在向东盛房地产公司邮寄法律文书时,收件人一栏记载的具体联系方式为:“收件人姓名办公室、法务,电话139××××5099,单位名称山东菏泽东盛放房地产,地址,地址菏泽市人民路**&rdquo然地址“菏泽市人民路1679号”是正确的,但人民路1679号是菏泽公园壹号小区地址,该小区内并非仅有东盛房地产公司一个单位。因此,济南仲裁委在邮件中填写模糊,没有注明东盛房地产公司正确的名称,导致东盛房地产公司未能接收到该法律文书,不能认定已经向东盛房地产公司合法送达法律文书。其次,一审裁定书认定东盛房地产公司拒收裁决书的证据不足。东盛房地产公司在接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查阅了卷宗。由地震安评研究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邮寄单显示邮件为:退件处理,原因为:地址有误、:地址有误人要求更改地址。邮寄单位按照“收件人拒收”的退件处理,济南仲裁委按照退件处理的意见认定已合法送达是错误的,送达程序违法。最后,本案仲裁审理时间长达五年,严重违反了济南仲裁委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裁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的规定,同时又没有中止、延长情形的相关证据,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符合应予撤销的情形。
地震安评研究院未答辩。
东盛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济南仲裁会(2014)济仲裁字第0493号裁决书。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济南仲裁委作出(2014)济仲裁字第0493号裁决:(一)东盛房地产公司支付地震安评研究院工程款300000元和违约金9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用10932元,由东盛房地产公司承担。上述(一)(二)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400932元,由东盛房地产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地震安评研究院。
一审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2018年9月1日修订施行。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条规定:“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审理终结的案件,适用受理时施行的仲裁规则”。案涉(2014)济仲裁字第0493号仲裁案件于2014年4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庭对该案的审理,适用的是2013年11月1日施行的《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3年11月1日施行的《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本会采用直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留置、公证、公告等方式将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邮寄送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和营业地为送达地址;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以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依前款规定送达的,以回执或者特快专递查询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寄的仲裁文书的,从文书退回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经查仲裁卷宗,仲裁庭分别于2014年4月2日、6月4日、7月8日、2019年11月11日向东盛房地产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邮寄送达了相关仲裁文书,均妥投。2019年11月19日向该地址邮寄送达《出庭通知书》及2020年1月6日向该地址邮寄裁决书,均被退回,退回批条中载明退回原因为“拒收”。东盛。东盛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及变更后的地址没有向仲裁庭提交过变更地址。在本案中,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载明的其住所地以及其确认的送达地址依然是山东省菏泽市××路××号。因此,仲裁庭向该地址邮寄送达裁决书,2020年1月13日裁决书被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东盛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已超出6个月法定期间,东盛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驳回东盛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济南仲裁委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应适用的仲裁规则,一审法院确定为2013年11月1日施行的《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东盛房地产公司上诉时对此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东盛房地产公司何时收到仲裁裁决书,应据该仲裁规则作出判断。
该仲裁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邮寄送达的,法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和营业地为送达地址人确认送达地址的,以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寄的仲裁文书的,从文书退回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东盛;东盛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ldquo市人民路1679号”,济南仲裁委向该地址寄送仲裁裁决书,并在邮寄底单上注明送达的单位名称“山东菏泽东盛房地产”,收件人姓名“办公室、法务”,及东盛房地产公司代理人的联系电话。该邮寄收件人明确,地址,地址与东盛,地址与东盛房地产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一致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底单上对代理人联系电话的记载,不能否定济南仲裁委邮寄送达的正确性,反而更有助于东盛房地产公司接收邮件。
在向一审法院递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上,东盛,东盛房地产公司亦载明其住所地为&ldquo市人民路1679号”,公司未搬迁,地址,地址无变化,地址无变化委寄送的邮件不会因&ldquo有误、;地址;地址有误人要求更改地址&rdquo法妥投。东盛房地产公司主张邮件系因地址更改而退回,理由不成立。在邮寄底单上,投递人员已注明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而被退回,则该退回之日应视为仲裁裁决书送达东盛房地产公司的日期,即为2020年1月13日。东盛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东盛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玉菡
审 判 员 宫恩全
审 判 员 赵 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福贵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