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兴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兴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建伟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初(商)字第9077号
原告北京大成兴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67。
法定代表人段学凤,经理。
被告北京蓝建伟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仇建生,经理。
委托代理仇建红,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北京蓝建伟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仇建杰,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北京蓝建伟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成兴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建伟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成兴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成兴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成兴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大成兴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