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建筑设计室

***与沁源县建筑设计室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31民初18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
被告:沁源县建筑设计室
法定代表人:吴树红
地址:沁源县住建局办公楼四楼
委托代理人:史少奇,沁源县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沁源县建筑设计室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外充分进行协商,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起诉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海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药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