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21民初1403号之二
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睛路9号金山矩阵A座11楼。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74747166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兴坪小区77、78、79号(兴坪镇新市场)。组织机构代码:91450321MA5L7CGQ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8元,减半收取3,024元,诉讼保全费2,268元,合计5,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海林
审判员彭松
人民陪审员万瑞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明
书记员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