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7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7166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号企业天地4号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057750750N。
诉讼代表人:田渝,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7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7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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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