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城口县海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229民初1116号
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鉴公司”)与被告城口县海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口县海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城口县九重山国家5A级生态旅游区项目概念性规划编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被告编制城口县九重山国家5A级生态旅游区项目的概念性规划,并按照约定分阶段向被告交付了该规划初稿及评审稿,且该规划评审稿于2020年3月18日经政府评审会议通过,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规划编制费8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规划编制费,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6日,原告浩鉴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海亚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城口县九重山国家5A级生态旅游区项目概念性规划编制合同》,约定:“……五、合作时间及费用。整个合作周期为3个月。双方签订合同,乙方收到合同首付款后,25天内提交规划初稿文件。乙方收到规划初稿书面意见及该阶段费用,15天内提交规划评审稿文件。乙方收到规划评审稿书面评审意见及该阶段费用,10天内提交规划成果文件。……六、付款方式。……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款人民币18万元整;2.乙方提交规划初稿并经甲方认可之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万元整;3.乙方提交规划评审稿经政府评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人民币50万元整。……七、甲方责任……3.乙方各阶段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文件、往来函件),甲方应在收到后30日内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审定认同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且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之约定支付乙方该阶段的全额费用”。2019年9月23日,海亚公司向浩鉴公司支付了首期款人民币180,000元。浩鉴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提交了《城口县九重山国家5A级生态旅游区项目概念性规划编制合同》中约定的规划初稿、评审稿,并均经海亚公司签收。2020年3月18日,城口县委政府主持召开九重山国家5A级景区概念性规划评审会议,同意了九重山国家5A级景区概念性规划。浩鉴公司系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另查明,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渝0229执保74号执行裁定书对海亚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010101200********的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被告城口县海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规划编制费8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计5980元,保全费4600元,由被告城口县海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 磊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杨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