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6民初16499号
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涛,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的诉讼代理人文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被告沙区文旅委邀请了原告参与沙坪坝区全域旅游策划方案的编制工作,虽然沙区文旅委对原告提供的工作推进方案不予认可,但是沙区文旅委在邀请原告参加该项目时确有告知原告工作推进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包括了方案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否则原告也无法提交初步策划方案大纲和整体策划方案。同时,沙区文旅委也有告知原告参选后的费用支付标准。虽然沙区文旅委辩称其有向原告告知过该项目的工作推进方案尚在审批中,但是在原告否认的情况下,沙区文旅委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沙区文旅委的该辩称不予采纳。现沙区文旅委在邀请原告参加策划方案的编制时,已经向原告告知了方案编制的要求、提交时间、费用支付等内容,这些内容是具体而明确的,故在原告接受沙区文旅委的邀请后,就表明双方已就邀请参加方案编制以及在接受邀请参选后且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获得费用达成了合意。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已经按照要求提交了初步策划方案大纲和整体策划方案。沙区文旅委也接受了原告提交的方案。沙区文旅委辩称因审批未通过故未进行之后的评定工作,因无证据证明沙区文旅委有事先告知原告编制方案的项目是正在审批中且审批不通过就不能按方案执行,故是否审批通过沙区文旅委的职责,不影响在原告符合支付费用的条件后应当由沙区文旅委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按照沙区文旅委告知原告的费用支付方案,进入前三名的都需要支付费用,而原告正是剩余三家之一,故原告符合支付费用的条件。对于原告可以获得多少费用,原告提供的三方协议显示原告获得的是第二名,虽然沙区文旅委辩称该协议只是原告的单方意愿表达,没有经过沙区文旅委的盖章确认,但是沙区文旅委在收到该协议后,并未对协议呈现的事实予以反驳,且将协议交给过迈瑞公司,故在作为组织者的沙区文旅委对原告可以获得多少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现采纳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获得第二名并可以获得60000元的经济补偿。对于该笔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与原告就参选方案编制达成合意的是沙区文旅委,且沙区文旅委并未事先告知过原告是由其它主体支付费用,故沙区文旅委应当是该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现被告迈瑞公司也自愿承担因该项目产生的费用,故迈瑞公司是共同的支付主体。但是迈瑞公司系债的加入而非债务转移,故迈瑞公司承诺支付费用并不能免除沙区文旅委的支付义务。综上,沙区文旅委与迈瑞公司应当共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6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区文旅委”)邀请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五家单位编制沙坪坝区全域旅游初步策划方案大纲。五家单位提交初步策划方案大纲后,淘汰了两家,包括原告在内的另外三家单位进入下一步方案编制工作。这三家单位在随后又提交了沙坪坝区全域旅游策划方案。
审理中,原告举示了一份《重庆市沙坪坝区全域旅游策划编制工作推进方案》、一份《重庆市沙坪坝区全域旅游策划比选三方协议》以及原告工作人员晏涛与沙区文旅委工作人员金蜜的QQ聊天记录。其中,工作推进方案的内容是:策划编制总金额50万元。由区级相关领导牵头,区文化委员会、区发改委、区迈瑞城投公司及相关专家组成工作推进组。推进思路:(一)制定策划任务书,邀请5家技术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策划方案大纲;(二)区文化委员会组织部门及专家对初步策划方案(含报价)进行初审,最终确定其中3家单位进入下一步方案编制工作,剩余2家淘汰;(三)3家设计单位必须在45天内完成整体策划方案编制工作,工作推进组织评审会,由区领导、职能部门及专家共同打分,确定一二三名,第一名给予40万元以下编制费(具体按照各编制单位提交初步策划方案和报价比选后确定),第二名给予6万元经济补偿,第三名给予4万元经济补偿;(四)由评分第一名的单位统筹其他两家单位设计成果,并按区政府相关会议意见修改最终完成沙坪坝区全域旅游策划方案。工作推进方案附件对编制邀请、各个环节的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方协议的内容是:甲方沙区文旅委,乙方原告,丙方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受丙方委托,由甲方组织沙坪坝区全域旅游策划邀请招标工作,经过两轮方案设计比选,最终确定乙方为比选阶段第二名,经三方协商一致,按照《沙坪坝区全域旅游策划》邀请公告约定,给予乙方6万元的经济补偿费,由丙方支付,乙方需向丙方开具正规发票,乙方方案比选电子资料需完整提供甲方、丙方。QQ聊天记录显示,晏涛向金蜜发送了三方协议后,金蜜表示已经交给了城投公司,等待城投公司签字,后来就没有下文了。原告称工作推进方案是晏涛到沙区文旅委的办公地由其工作人员王赛交给晏涛的;原告是在2016年7月8日左右向沙区文旅委提交的策划方案,并且在沙区文旅委的办公地进行了现场汇报,沙区文旅委也组织了专家评审,最终将原告的策划方案评定为第二名;三方协议是三方共同协商好的,但因沙区文旅委更换了领导,导致三方协议最终没有盖章执行;在邀请原告参与编制项目时并未告知原告该项目未获审批,在原告多次催款后,直到2018年7月才被告知该项目未获批。
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被告沙区文旅委和迈瑞公司共同质证为:编制全域旅游策划方案的项目是边申报边进行的,五家单位都是与沙区文旅委长期合作的单位,在邀请时就告知了方案正在申报中,如申报成功就按方案处理,如不成功则再行调整申报;沙区文旅委告知五家单位的方案就是《重庆市沙坪坝区全域旅游策划编制工作推进方案》,是否原告提交的工作推进方案无法核实了,因为沙区文旅委制定过多个工作推进方案,但沙区文旅委没有把这些工作推进方案给过五家单位,都是口头告知方案内容;沙区文旅委口头告知过参与单位,报批的初步方案中对费用的确定是第一名给予40万元以下的编制费用(具体按照各编制单位提交初步策划方案和报价比选后确定),第二名给予6万元经济补偿,第三名给予4万元经济补偿,同时告知了这仅是初步方案,要以最终的审批为准,而该初步方案最终未获审批;邀请五家单位后,五家单位提供了初步策划方案的大纲,淘汰两家后,由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家单位提供了草案,但提供草案后就没有后续工作了,也没有对草案进行评选,因为项目未获批,后续工作就无法进行了。三方协议仅是原告单方的意愿表达,并未得到沙区文旅委和迈瑞公司的同意和签字盖章;但是,沙区文旅委和迈瑞公司确有约定,项目涉及的费用是由迈瑞公司来支付。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灵
书记员 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