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4492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雪峰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6元,减半收取6318元,由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烈辉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