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71660Q。
法定代表人:黎明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国星,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6041HBOT。
法定代表人:潘懿,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58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规划费100 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2 000元、仲裁费6 469.5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查明
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口支行账号315XXXXXXXXXXXXXX有存款846.14元,该款已被本院划扣。按照申请执行人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现已将该笔案款予以提存。
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580号裁决中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执行到位金额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悦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家清
审 判 员 杨尚海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建川
书 记 员 陈正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