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民初1808号
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71660Q。
法定代表人:黎明明。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3091509A。
法定代表人:付登。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规划编制合同约定,产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万州区,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乔传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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