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5-17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19847

原告: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74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9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五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兴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原被告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被告知晓原告考勤制度,被告口头告知原告后,有时交假条,有时不交,春节后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交假条,被告无故旷工三天,原告将被告开除。

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n***于2015324日入职五洲公司担任预算员,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双方签订有2015324日至2016323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331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五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31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2034号裁决书,裁决五洲公司继续履行与***的劳动合同。本案审理中,***表示其已另行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其同意本案中判令双方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五洲公司要求不继续履行与***的劳动合同,***同意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慧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霍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