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41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062261),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丽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834234),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委会西500米/div>
法定代表人:马婷,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4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
18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现已执行1509.69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18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元,现已执行1509.69元,尚余178490.31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五洲建科新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信美利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