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6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立先村三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3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常洪*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因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丽霞
代理审判员常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大利书记员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