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19853号
原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立先村三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王兆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君,女,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不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京兆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有误。***在2008年1月至2月、2008年7月至9月、2009年1月至2月、2010年1月至2月、2011年1月至2月、2011年4月至10月、2012年1月至2月、2013年1月至2月、2014年1月至2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2016年1月至2月等多次不定时向京兆公司提供劳务,京兆公司与其按照提供劳务的情况结算劳务费,***本人也一直是认可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从未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或享受劳动者待遇的主张。***最初开始提供劳务的时间距今己超过10年,十几年间,京兆公司与***并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只是按照其可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京兆公司的劳务需要,间断性的提供劳务(例: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长达一年未在京兆公司从事劳务工作)。***提供劳务期间,不受京兆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包括考勤、请销假、绩效考核、员工奖惩等。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京兆公司持有2013年、2014年、2016年与***签署的劳务协议,亦可证实明知并确认双方仅为劳务关系。基于京兆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的劳动关系项下的未休年假休假工资,京兆公司不应承担。
***未作答辩。
***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其于2007年5月10日入职京兆公司担任司机,月薪5000元,京兆公司未安排其享受过年休假,并于2017年1月5日口头安排其待岗,未支付待岗工资,其因京兆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17年7月17日被迫与京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4165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2007年5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京兆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二、京兆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京兆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针对京兆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京兆公司认为与***系劳务关系,***担任司机,负责驾驶京兆公司车辆,其报酬按日统计、按月结算,报酬结构为100元1天加出勤奖每天30元、安全奖每月500元、配合食堂后勤工作费用每月500元,不清楚***的作息时间,***可以随时离开单位,不清楚***开始工作时间,***最后工作至2016年底。
京兆公司就此提交了《公司行政管理规定》、《员工考勤打卡管理规定》、《京兆市政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空白请假审批单和加班审批单、《京兆公司组织机构图》、京兆公司与***于2016年3月1日签订、期限自该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务协议》、***与京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兆胜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并表示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的载体手机被盗,无法提供原件。其中,《公司行政管理规定》、《员工考勤打卡管理规定》、《京兆市政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空白请假审批单和加班审批单、《京兆公司组织机构图》中均无***信息。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文字整理材料显示有如下对话:“***:董事长,今年是否还用我,如果不用了请你告诉我,我好安排自己的去处。(此条为文字,以下为微信语音)……王兆胜:老鲁,不管食堂,还恢复原来4500的工资,你看你可以不可以接受,你告诉我一下好吧。***:董事长,关于你提出的工资的事,这个情况我有点接受不了,不行你就找人吧,行吧。”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京兆公司与***自2007年5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京兆公司认可***在其公司担任司机,但其提交的《公司行政管理规定》、《员工考勤打卡管理规定》、《京兆市政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空白请假审批单和加班审批单、《京兆公司组织机构图》中均无***信息,无法证明与***的法律关系履行情况,提交的与***于2016年3月1日签订、期限自该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务协议》与上述争议期间无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文字整理材料显示***与王兆胜协商工资标准等事宜,无法反映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此外,京兆公司亦未就***在工作期间可随时离开公司等无需接受考勤管理的主张举证,亦未就其诉称***曾长时间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举证。故综合上述情况,京兆公司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在2007年5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于其第1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此,京兆公司在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安排***享受年休假的法定义务,京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享受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年休假,本院对于其要求不支付***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在工资标准上,京兆公司未就***的工资标准举证,本院对于***在仲裁阶段主张月工资5000元的意见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中5元已交纳,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克孟
人民陪审员  田献氢
人民陪审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