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1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立先村三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王兆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君,女,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上诉人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9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新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崔浩然
书 记 员 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