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2466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
法定代表人:范增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立先村三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王兆胜,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撤回本案诉讼。
审 判 员 陈建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