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2466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

法定代表人:范增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立先村三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王兆胜,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撤回本案诉讼。

审  判  员   陈建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