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2467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范增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胜,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21年3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撤诉。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