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8861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立先村三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京兆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乡李县坟村民委员会撤诉。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