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165号
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武陵山大学生创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EX8E53。
法定代表人:刘跃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友(特别授权),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泳梁,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智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金磊富裕城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L5G9W3H。
法定代表人:李长缨。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6日向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限其在2021年1月13日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未能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获批准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双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艳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