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鹤城区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四方**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11P95P。 经营者***,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四方**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智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与南环路交汇处岳麓青城10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L5G9W3H。 法定代表人***。 鹤城区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湘1202财保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资金1400000元。鹤城区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城区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