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52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辉腾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88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毅,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根,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凡,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辉腾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764.1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