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终4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商业广场F3-8-2层。
法定代表人:崔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兴,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国持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裴金兰,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希腾,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厂经理,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建华小区*座2门***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一审法院立案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工程款166025.97元,因双方对工程款如何计算未作出约定,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预算书》,证明工程造价为166025.97元,但该预算书的编制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证据形成于起诉之后,此明显违背了常理。一审法院依据预算书金额判决上诉人给付166025.97元不妥,应予查明被上诉人的工程实际造价,并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学静
审判员  沈 军
审判员  董媛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