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申1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商业广场F3-8-2层。
法定代表人:崔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恩吉,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国持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裴金兰,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清美设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以下简称唐山腾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清美设计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制作及安装合同》剩余尾款8万元、《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字排及大门整体喷漆合同》剩余工程款两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了施工期限,河北省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逾期完工,且二审提交的该单位证明文件可以证实文件中的验收项目不包含亮化工程;一审卷宗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承认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完毕,只是认为逾期完工是申请人逾期交付图纸造成的,但却没有提交证据。2、《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字排及大门整体喷漆合同》的签订基础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制作及安装合同》时刷漆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工程完工后不久漆面即大幅脱落,双方进一步协商后签订的合同,但被申请人只完成了部分喷漆工程,喷完漆后漆面再次大幅脱落,质保期内在申请人多次要求其履行维修责任未果的前提下,申请人不得已选择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全部喷漆并为此支付补漆费三万元,有双方往来函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是明知且认可的,且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7000元而非40000元,原审法院以补喷漆合同发生在质保期之外不予支持该笔费用是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自2013年7月8日起按年息6%计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未付款的原因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在先,双方一直没有进行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且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的,申请人享有先履行合同抗辩权。三、唐山市丰南区《运河唐人街不夜城》景观标志塔重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鉴定费2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违约并未判决其承担鉴定费是错误的,本次鉴定费的发生是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应当由被申请人负担。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属于程序违法。四、原审法院在申请人已经支付三份合同款共计人民币186万元被申请人未提交完税发票的前提下,判决由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属于用生效判决对被申请人偷税违法行为的确认和纵容。
唐山清美设计公司提交补充意见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基础预埋件部分”并非被申请人施工,是由第三人进行施工。2、一审法院的鉴定超出申请人的范围,鉴定结论对涉案地基基础预埋件部分的重量鉴定超出了申请人的申请范围。3、被申请人以另案起诉的方式向申请人索要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款项,属于以合法手段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是恶意虚假诉讼。
唐山腾建厂提交答辩意见称,唐山清美设计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清美设计公司与唐山腾建厂签订的四份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唐山清美设计公司认为唐山腾建厂对于《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制作及安装合同》项下的工程逾期交工的问题,其提交了河北省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只证实工程整体竣工时间,而在唐山腾建厂施工结束后还有其他工程进行施工,且在原审中该证据出具单位并未出庭接受质询,唐山腾建厂对该书证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唐山清美设计公司认为唐山腾建厂在一审庭审中认可过逾期完工的事实,但唐山腾建厂称只是口误,且在同一份笔录中,唐山腾建厂认为完工时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并未逾期。唐山清美设计公司不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唐山腾建厂存在逾期交工的问题,故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唐山清美设计公司认为《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字排及大门整体喷漆合同》只是因为《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制作及安装合同》刷漆未按约定施工导致了漆面脱落而签订的,且该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问题,通过审查《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字排及大门整体喷漆合同》,并未发现该合同的签订目的是弥补唐山腾建厂《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景观大门制作及安装合同》不符合约定质量施工导致的瑕疵,且唐山清美设计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这一说法,也未能提交该合同未履行完毕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唐山清美设计公司在超过质保期后与其他公司签订喷漆合同产生的费用要求唐山腾建厂承担理据不足。关于唐山清美设计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其承担付款及利息不当的问题,因唐山清美设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唐山腾建厂存在违约行为,在其未履行按时付款义务的前提下,理应承担付款义务及欠款产生的相应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利息的时间节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唐山清美设计公司未提交鉴定费票据,原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唐山清美设计公司认为唐山腾建厂未提供税票的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关于唐山清美设计公司提交的补充申请意见,认为“基础预埋件部分”不是唐山腾建厂施工,而是由第三人施工,未提交充分证明予以证实,且原审法院并未就“基础预埋件部分”进行实体判决,故该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宋 菁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天
书 记 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