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唐山腾建金属结构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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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异67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恩吉,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唐山腾建金属结构厂。

法定代表人:裴金兰,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唐山腾建金属结构厂(以下简称:唐山腾建)与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清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清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唐山清美主要称,因在另案中,路北区人民法院相继给异议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协助冻结唐山滕建在异议人处的债权分别为108400元及相应利息、34万元,故执行机构作出的(2017)冀02执11657号执行裁定冻结异议人名下存款50万元以及查封了异议人名下一辆×××宝马车的价值远远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额,影响了异议人正常生产经营,故请求撤销(2017)冀02执11657号执行裁定,解除异议人名下×××宝马车的查封。

本院查明,唐山腾建与唐山清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判令:唐山清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37768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8日起以377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唐山清美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冀02民终62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14)南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内容。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唐山清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机构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冀02执11657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山清美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山清美名下车牌为×××宝马轿车一辆。异议人唐山清美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关于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诉唐山滕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203民初1605号】,路北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冀0203民初160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唐山清美协助查封唐山腾建在其处享有的到期债权中的34万元。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异议审查期间,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诉唐山滕建另一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7)冀02执字第9696号】中,执行机构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冀02执字第969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系要求查封唐山腾建在异议处的执行款14万元整。上述两笔款项均未实际执行到位。

再查,执行机构提供的唐山中益原会会计师事务所利息计算表载明,本案截止2017年7月20日止应给付利息为95361.61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14)南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系工程款37768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8日起以377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执行机构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500000元足以清偿相应债务,故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宝马车已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对此应当予以纠正。另,关于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诉唐山滕建承揽合同纠纷【(2017)冀0203民初1605号】、【(2017)冀02执字第9696号】两个案件,因存在案件尚未审结,执行款项并未实际执行的情况,故不能与本案的债权相折抵。故异议人唐山清美基于此原因提出执行机构超标的执行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宝马车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蒋志勇

审判员杨福东

审判员樊玲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月